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经2023年10月2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施行。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修订)
(2023年10月2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遵守本守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履职,恪尽职守,担当作为,践行初心使命。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妥善处理履行职责和其他工作的关系。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个人私利,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持续加强履职学习,认真参加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专题学习和其他学习,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本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注重学习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宪法、法律;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五)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
(六)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职,遵守法定程序,遵守会风会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或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口头请假获准后将请假条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并注明获批准情况。
办公室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每次会议由办公室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或者其他表决事项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州人大代表的制度要求,加强与基层州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吸纳和反映基层州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努力掌握实情、找准问题,使各项工作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应当严格落实党中央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厉行勤俭节约。
第十九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讲好中国民主故事、中国法治故事。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检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10月26日在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州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 郭逢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守则》)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3年6月2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对规范和保障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全国人大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及时对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进行修订很有必要。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党委人大工作会议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新要求的需要。二是适应地方组织法修改的需要。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增加了相关规定。三是适应新修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的需要。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新的要求。
二、修订的过程
州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守则的修订,根据工作安排,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于2023年2月份开始修订初稿;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后,参照守则又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草案。经征求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10县市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州人大代表等方面意见后,进一步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州人大常委会党组2023年10月10日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修改完善,报经2023年10月19日十届州委常委会第106次会议审议同意,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文本。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党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的内容,并与上位法相统一。
将原第一条改为第一条、第二条,明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范围更加精准。
将原第二条改为第三条,明确了指导思想,并强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体现鲜明的时代特色。
将原第三条、第四条改为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突出“坚持和完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四个机关”“宪法的地位和权威”等内容。
将原第八条改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突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做好“会前的准备”“围绕会议议题发言”,提高审议质量。
将原第九条改为第十六条,强调“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或者其他表决事项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维护表决的严肃性。
将原第十条改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强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州人大代表的制度”“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强调“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和“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应当严格落实党中央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厉行勤俭节约”;强调“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等规定。
(二)表述更加精准规范
将原第五条改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突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担当作为”“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当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个人私利,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强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妥善处理履行职责和其他工作的关系”等问题。
将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遵守“保密纪律”“外事纪律”的要求。
(三)更加便于操作
将原第六条改为第十条,强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持续加强履职学习,并细化了应当加强学习的六个方面内容。
删除第七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遵守“会风会纪”、履行“书面请假”和“遵守会议规则和有关规定”等要求。
删除第十三条,新增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讲好中国民主故事、中国法治故事”。
将原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强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处理和本守则施行的日期等要求。
此次修订还对个别字句表述和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守则》,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