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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州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

  八月下旬,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副主任江正荣的领导下,深入到部分县(市)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对全州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的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州刑事审判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2006年以来,全州两级人民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公平与效率”,坚持“严打”方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从2006年至今年6月,全州法院共受理刑事一审案件3238件,共审结3090件,结案率为95.43%。其中,我院受理刑事二审案件463件,结案450件,结案率97.19 %;受理刑事一审案件189件,审结176件,结案率为93.12%。通过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厉打击,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力地维护了彝州的社会稳定。
  (一)突出重点,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全州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犯罪,涉黑恶势力的犯罪,对于杀人、抢劫、绑架、爆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毒品犯罪,坚决依法从重从快的惩处。保持了“严打”的高压态势,特别是对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和累犯、惯犯等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分子,做到重拳出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贯彻“保留死刑,慎用死刑”政策,依法判处死刑,决不心慈手软。从2006年至今年6月底,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含死缓)、无期徒刑114人。同时,高度重视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打击,重视对惩治金融、财税等经济领域严重犯罪的惩治。坚持打击制售伪劣商品,非法经营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切实体现中央关于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与时俱进,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把握“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罚当其罪”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涵义和精神实质。在贯彻“严打”方针、突出重点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犯罪,对于犯罪较轻的初犯、偶犯、从犯,以及过失犯罪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则从减少对抗、减少不和谐因素角度,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科学适用刑罚,全面发挥各种刑罚的功能作用,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具备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条件的,依法多适用非监禁刑。同时运用减刑或假释等措施,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节约司法成本,减少社会对立面。从2006年至2008年6月,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095人、拘役92人、适用缓刑1330人、管制4人、单处罚金100人、免予刑事处罚141人。
  (三)深入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全州法院采取积极措施,深入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一是强化程序意识,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打击与保障并重,将实体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的最终价值取向,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实体公正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通过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程序法重要制度,保证了刑事审判工作公正高效的开展。通过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执行,真正做到了“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切实保障人权,做到了既打击惩处犯罪,又保障人权。两年来,全州法院所审理的案件,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一律进行公开审判,实现了“阳光司法”,在所审结的3090件一审刑事案件和450件二审案件中,没有超审限和超期羁押的情况发生。并对指控证据不足等情形的106人宣告无罪。二是深入改革,不断提高办案效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改革要求,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便审理方式,大力推行简易程序审理简单刑事案件的做法,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不断提高效率,使大批的案件得以迅速办结。按照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要求,改革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从2007年起分设了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使审判委员会成员组成更加科学合理,对案件的讨论和审判委员会的总结更加专业化,既提高了专业化水平,提高了效率,又节约了司法成本,确保了案件质量。三是普遍推行案件流程管理和案件评查制度,做到严格管理审判流程,严格检查案件质量,结案后经严格评查方可归档入库,大大地减少了“瑕疵”案件的存在,切实防止出现“错案”,规范了案件从立案到立卷归档的各个环节。四是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相关改革,认真按照“保留死刑,慎用死刑”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着力在审查判断证据上下工夫,确保“死刑案件办成铁案”。楚雄州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质量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通过深入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全州法院刑事审判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抗诉案件逐年减少。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逐年降低,再审案件比例大大降低。
  (四)坚持惩教结合,加强少年刑事审判。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彻以情感人、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诚待人的少年案件审判理念,正确处理好打击惩罚犯罪与教育改造犯罪少年之间的关系,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从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角度出发,尽可能多适用非监禁刑。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向他们讲述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帮助他们分析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教育他们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裁判,防止他们因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而给社会重新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对判处刑罚的被告人进行回访,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增强生活信心。
  (五)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处理附带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促进社会和谐。全州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自诉案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调解力度,力求使被告人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和自己的错误,使被害人尽可能地得到经济赔偿和心理抚慰,从而减少了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一是对现行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间接遭受的损失或者遭受的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对此往往不能理解,但通过刑事法官们的耐心解释,以及审理中细致的调解工作,基本上消除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不理解,还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二是力求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调解结案,调解工作并不拘泥于庭审,而是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贯穿于庭前、庭审和庭后各个环节,一审未调解成的,二审也继续耐心的进行调解,可以在二审阶段。同时,为了尽量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使被害人实际获得经济上的赔偿,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刑事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及时给付赔偿款项,引导被告人积极认罪、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甚至对于被告人不具备充分赔偿能力的,被告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愿意给予补偿的,也视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在量刑时人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释裁判理由,争取更好的裁判效果。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罪行极其严重、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并不因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就不判处死刑。全州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为彝州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由于刑事审判工作人员少、案件多,学习培训机会少,少数法官对刑事法律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理解不够,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还不够强。
  (二)极少数案件质量和办案技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成文法的滞后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明显表现出来。
  (四)附带民事赔偿方面,被告人赔偿能力普遍较弱难以兑现,建立刑事被害人执行救助制度越显必要。
  (五)财产刑的执行法律规定不明确,执行机构、执行措施等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大量的财产刑得不到有效执行,损害了生效刑事判决的权威。
  (六)执法条件与新的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特别是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紧缺,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经费不到位,多数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
  三、今后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能。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工作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重要性认识,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充实办案力量、增加经费投入、改善办公条件。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依法认真履行刑事审判职责,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刑事审判活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把刑事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衡量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通过对具体个案的审判,使刑事犯罪受到惩处,使人民利益得到维护,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彰显,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
  (二)依法“严打”,确保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严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对严重危害社会的团伙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多发性侵财犯罪和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要依法从重从快判处。要加强对案件审判质量的管理,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实现刑罚的公平和正义,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正确执行刑事审判的法律法规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司法公司。宽严相济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政策,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符合“稳、准、狠”的原则要求,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枉不纵”。坚持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思想,在审判中,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适用“疑罪从无”,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功夫,准确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护人权,严防冤假错案件发生。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实现刑法功能的最佳效果。对于刑事犯罪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审快判,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的过失犯、未遂犯、未成年人犯、初犯、偶犯等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以宽缓为主,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既通过“严”消除了不和谐因素,又通过“宽”增加了和谐因素,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搞好附带民事诉讼和自诉案件调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双方矛盾较深,对立情绪大,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酿成新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果以判决方式处理,就涉及执行的问题,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比与民商事案件的执行更加难,除自诉案件外,多数被告人已被送往监狱服刑,被告人本人的财产难以查明,本身就缺乏执行的条件。为了避免空判,维护裁判权威,妥善解决附带民事案件,始终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活动全过程。调解要求双方当事人要自愿,法官要而心,工作方法要得当,要善于换位思考,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提出符合案件事实又能够被当事人接受的调解方案,并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的谅解,让被告人自愿将经济损失赔偿给被害人,从而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五)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要继续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促进未成年犯及时得到矫正。对失足青少年,特别是在效生学,不是非判不可的可以不判;非判不可的,也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放到社进行矫正。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积极探索,争取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有新的突破。

           楚雄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源:楚雄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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