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日期:2023/8/29 23:14:00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4238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3年8月29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2004年12月29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2013年10月3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2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的《楚雄彝族自治州立法规定》、2019年11月22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监督的办法(暂行)》3个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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