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六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经2023年6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6月27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2023年6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主任会议议事范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使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召开具体时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委托主持的副主任确定。
第七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按时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研究室主任除特殊情况外列席主任会议。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主任会议议题,由秘书长负责综合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和研究室的意见,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委托主持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表决事项,由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主任会议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遇有特殊情况,按照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的日期。
第十二条 提出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系分管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日程及列席人员,拟定会议议程,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有关决议、决定草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监督和代表工作计划等。
第十六条 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稿,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对州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对五人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 对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办理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 提出属于主任会议提请的任免案、撤职案、罢免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决定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提出的报告、意见、说明等,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听取并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决定人民群众对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 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决定或者通过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上报下发,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6月26日在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张志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了第六次修正,并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列举了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事项。2017年2月27日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的《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已经不适应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职的需要,部分条款与新公布施行的地方组织法不一致,需要修改,比如“第十条: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议题安排、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询问等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等条款需要修改。为此,修改议事规则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职,有利于提升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效率。
二、修改的过程
州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议事规则的修改。2022年3月新修改地方组织法公布施行后,常委会领导及时作出安排,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地方组织法,学懂弄通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主要条款内容和新增加的条款内容,并对议事规则进行清理。今年年初将修改议事规则列入议事日程,启动修改工作。修改过程中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通过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州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各委室的意见,经2023年5月8日州人大常委会党组第七次会议审议并修改完善,报经2023年5月23日十届州委常委会第88次会议审议同意,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文本。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主任会议议事范围。(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二)进一步明确主任会议召开时间、会议议题、列席人员等事项。(第六条、第九条)。
(三)根据新修订的《组织法》,增加“按照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的日期。”“提出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系分管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等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根据新修订的《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对应州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主任会议的职能职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五)因监察体制改革,针对监察委员会作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对有关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六)为与党管机构相一致,体现党管机构编制,厘清主任会议与常委会、主任会议与常委会党组的职责,删除了原议事规则相关条款。(原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七)对有关条款文字表述作了修改,《议事规则》由原来的27条增加到28条。
以上说明连同议事规则,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