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同志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

作者:蒋元文 日期:2017/6/20 来源:《理论纵横》 点击:1195 

    江泽民同志有关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江泽民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法制,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要牢牢掌握社会主义民主的旗帜”“总结历史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团结统一”。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繁荣昌盛。江泽民强调:“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决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的方向和轨道,决不能引进西方资产阶级的那套所谓‘民主’‘自由’的制度。全部中国近代史证明了它们在中国的破产”“想那样做,结果只能是天下大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中国国情,鲜明地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特点,具有自己的优势和强大生命力。只有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才能始终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江泽民指出:“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党与政权机关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也不同,党不能代替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要通过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向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等来实现”。

  二、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继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特别是加强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对于人大立法工作,江泽民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尤其是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提出:“坚持有依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胜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于人大监督工作,江泽民强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只有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监督的目的。”

   ——进一步密切各级人大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江泽民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主要民主渠道”“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当好人大代表,第一,要联系群众;第二,要善于把群众正确的意见带到上面来;第三,对明显不正确的意见,要敢于坚持原则,站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去进行耐心解释和说服”“党政负责同志要同各方面的人大代表谈心。”

   ——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江泽民要求:“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一定数量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同志是必要的,但也要有相当数量的年富力强的同志,还要注意吸收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同志,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和知识结构更趋合理。人大常委会机关和委员们所在单位要积极为他们行使职权创造条件。要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使工作进一步程序化、制度化”。

   ——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江泽民强调:“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重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党中央关于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凡是应该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事项,都要提交全国人大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地方也应该如此。我们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同时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人事任免权”“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人大党组的汇报,讨论、研究人大的工作,关心人大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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