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

日期:2017/7/11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21548 

(201362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72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促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科学、高效履职,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尊重宪法法律权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紧紧围绕全州工作大局,以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尽职尽责地做好常务委员会各项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坚持和加强学习,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行使职权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州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收集民情,汇聚民智,反映民意,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在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认真调研,为审议做好充分准备。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应认真听取报告,分析议题内容,参加分组讨论,积极发表意见。审议发言时应突出主题,观点明确,简明扼要,提高发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行使表决权,并服从和遵守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立法论证、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常务委员会督促“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守纪律、讲规矩,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保持清正廉洁、做到恪尽职守,不得利用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保密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按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在涉外活动中,应遵守外事法律法规和纪律,维护好国家尊严和人大及自身形象。

第十三条  担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领导职务的常务委员会驻会组成人员,应认真履行好所担负的工作职责,集中精力从事常务委员会工作,带头遵守好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

不驻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常务委员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四条  全体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说明理由,获得批准方为有效。

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的考勤制度,并每半年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报。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责成其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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