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作品评选办法

日期:2017/7/11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3382 

(2010121日州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112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4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鞭策在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引导人大新闻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宣传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楚雄州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作品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州人大常委会主办,办公室和研究室承办,获奖作品由州人大常委会和州新闻工作者协会颁发证书。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三条  设立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作品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任评选委员会名誉主任,常委会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主任任评选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任副主任,委员由州委宣传部、州新闻工作者协会、楚雄日报社、州广播电台、州电视台和州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人员组成。

评选委员会委员人选在每年度评选前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报请评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定。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参评单位及参评作品要求

第四条  参评单位包括州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办公室各工委和研究室,县(市)人大常委会,州属新闻单位。

第五条  凡在公开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和州级以上人大刊物上刊播的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以及人大工作的消息、通讯、言论、新闻评论、新闻特写、新闻摄影作品及理论文章均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刊播作品每两年评选一次,参评作品时限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参评作品时限确定。

第七条  作品内容应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有关。作品应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使人民群众正确了解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利于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八条  作品内容要真实、准确,结构严谨、主题鲜明,题材新颖,文字简练。

第九条  对参评作品的具体要求

(一)文章类:消息不超过1000字;新闻评论不超过2000字;通讯不超过3500字,理论文章一般在2000字至4500字。

(二)广播类:作品以时间为衡量单位。消息不超过3分钟;评论不超过5分钟,新闻性报道不超过8分钟。

(三)电视类:作品以时间为衡量单位。短新闻不超过3分钟;新闻评论、专题报道不超过15分钟。

 

第四章  参评作品推荐与报送

第十条  州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各工委负责常委会机关参评作品的推选、报送工作;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评作品的推选、报送工作;州属新闻单位负责本单位参评作品的推选、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参评单位应按规定数额报送参评作品,超报部分不予参评。推荐3篇以上作品的单位,应有1篇消息作品。

第十二条  同一作者推送作品不能超过2件,超过的作品不予参评。

第十三条  推荐文字新闻、新闻图片作品应报送原件1份、复印件15份(用A4纸复印),推荐表和推荐作品装订为1份。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作品须报光碟一套,文字稿15份(用A4纸打印),推荐表和文字稿装订为1份。

第十五条  各报送单位应填写推荐总表1份,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推荐表填写必须清楚、规范、完整,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参评。

第十六条  参评作品用笔名署名的,要如实填写真实姓名,评选后一律不更改作者姓名及人数。

第十七条  参评作品应按规定时间报(寄)送楚雄州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每年好作品评选的相关事宜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五章  评  选

第十八条  评选分初评和终评两个步骤进行。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好参评作品并对作品进行资格审查后,送交评选委员会委员进行初评,并按评选委员会委员的评定意见进行统计,根据统计情况召开评选委员会进行终评。

第十九条  确定表扬作品由评审委员会表决,按每件作品得票多少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表决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表扬作品按票数多少排序。若有多篇作品票数相等且超过分配数额时,需对票数相同的作品再次进行讨论,以大多数评委的意见,在确定的数额内进行选定。

第二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评选的具体事务。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表扬的作品数额,按选送参评作品总数确定。选送参评作品总数在100件以内,设表扬奖不超过45件;选送参评作品总数超过100件(不含100件),设表扬奖不超过65件。

第二十三条  凡获楚雄彝族自治州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作品表扬的作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2日起执行。中央和省、州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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