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省人大会常委会《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0/3/3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2575 

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各县市人大常委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56次主任(扩大)会议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主任会议研究,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全州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决定》和《实施意见》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决定》和《实施意见》。全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决定》和《实施意见》作为当前疫情防控的重要内容,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宣传、正确理解《决定》和《实施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为《决定》和《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全州各级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应按《决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决定》和《实施意见》提出的一系列要求,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全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打击违反《决定》和《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侦查、起诉和审判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相关违法犯罪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加强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决定》和《实施意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制度。全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应当依此建立完善保护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法治长效机制,加快补齐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政府规章等配套规定和措施短板,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机制,从源头上依法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强化监督工作。全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贯彻落实《决定》和《实施意见》作为监督的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助推《决定》和《实施意见》及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有效贯彻执行,以实际行动彰显人大的担当作为;全州各级人大代表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落实《决定》和《实施意见》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人民群众遵纪守法,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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